纤维名称有如下的两种标注情况:
1)标注的纤维名称应使用***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规范名称,不能用抽象的、时尚的、代用的名称标注。
2)对***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
纤维含量标注位置:
gb5296.4规定,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纤维含量也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纤维含量的一致性。如采用的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缝纫线、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